獎別 | 中獎號碼 | 獎金金額 | |
特別獎 | 33516538 |
1000萬元 | |
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 | 特獎 | 18290129 |
200萬元 |
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 | |||
頭獎 | 43772058、44517895、45226602 |
20萬元 | |
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 | |||
二獎 |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7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7位相同者 | 4萬元 | |
三 |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6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6位相同者 | 1萬元 | |
四 |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5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5位相同者 | 4千元 | |
五 |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4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4位相同者 | 1千元 | |
六 |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3位數號碼與頭獎中獎號碼末3位相同者 | 200元 | |
增開六獎 | 901、659、034、955 |
200元 | |
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末3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 |
領獎期間自104年02月06日起至104年05月05日止
統一發票領獎注意事項
一、統一發票之給獎,依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」之規定辦理
二、中獎人請於領獎期間內攜帶國民身份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,向下列郵局兌領,逾期則不得領奬。
1.特獎、頭獎、二獎及三獎為各直轄市及各縣、市經指定之郵局。
2.四獎、五獎、六獎為各地郵局
三、中五獎以上的中獎人需填妥領獎收據"並在收據上粘貼0.4%印花稅票"
四、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,不得領獎
五、中四獎以上者,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 20 ﹪所得稅款;同 1 筆交易若開立多張收銀機發票,僅其中 1 張中獎時,領獎時須一併提示同筆交易之其他張統一發票收執聯。
六、中獎之統一發票,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 1 個獎金
七、兌獎若有疑義,請恰郵局服務專線電話:(02)23961651
本站所提供之中獎號碼僅供參考,以財政部賦稅署正式公告為準